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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卫生局服务承诺

  职责: 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根据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自治州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对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
  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对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申报材料目录、具体要求、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明示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做到“四统一”和 “六不准”。
  二、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农村为重点,加强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逐步建立优质、价廉、覆盖广泛的卫生服务网络,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
  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请示事项和群众来访及署名来信,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情况。
  四、加强收费监管,维护群众利益。严格执行卫生行政审批项目收费规定,督促医疗卫生单位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监测、卫生防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违规收费。
  五、加强行业自律,抵制商业贿赂。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六、增强廉政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与卫生厅的《全区医务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狠刹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领域的不正之风,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七、加强行业监管,推进行风建设。推进政(事)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贯彻卫生行风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督促其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八、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违诺处罚。一是对疏于管理、纠正不正之风不力的医疗卫生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是对在医疗服务中存在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医务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医师证书。对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举报电话:2024895 2028130

巴州卫生局发展创新环境公开服务承诺

  一、规范文明用语
  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禁止使用不文明用语。
  二、改善服务态度
  1、对来办事人员热情接待,杜绝“生、冷、硬、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实行首问责任制。
  2、遇事不推诿,不址皮、不拖拉,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耐心解释。
  3、做到精神饱满,举止端庄,优质服务,态度热情,优美环境,群众满意。
  三、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2、凡材料齐备,符合要求和规范并属权限以内的,都必须做到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3、申请卫生许可,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或改正,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内派出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生产经营的现场进行审查,对经现场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自现场审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在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和整改完成达到要求后,卫生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发卫生许可证。
  4、执业医师注册。取得医师资格,符合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执业护士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护士执业考试申请后15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对考试合格的,受理注册申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6、医疗机构设置审批:50至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由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要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填写《医疗机构申请登记注册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7、医疗广告管理证明办理:州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初审的决定;同意的,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8、医疗事故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自治区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四、保持廉洁从政。
  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在查处案件时,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尊重群众。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自觉接受群众和人大、政协、社会团体的监督。
  承诺电话:2023451

                                             巴州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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