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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制定的合作医疗三个《基本目录》的有关规定,5月28日-6月4日,博湖县卫生局、县合管办对全县29所县乡村三级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督导检查,以确保参合农民能够真正得实惠,从而缓解农民看病贵的问题。 检查组在月报账病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评价指标体系》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深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并走村入户进行现场督查。通过查看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书资料以及走访病人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执行三个《基本目录》;平均处方额、人次均门诊费用;对参合农民就医的管理及合作医疗政策知识的宣传知晓;患者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督导检查。 从检查结果来看,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能严格执行《2007年博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对博湖县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其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一律进行了公示,并及时向就诊的参合病人宣传《博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流程指南》、《住院病人明白卡》、《入院病人告知书》、《转诊告知书》、住院报销比例等相关政策。工作中坚持做到了人、证相符;病历记录和医嘱执行真实;处方用药符合规定;服务、手术、检验、药品、材料的收费符合规定;认真落实特殊检查及《目录》外用药经患者及其亲属同意签字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等制度。患者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普遍感到满意。 存在的问题:一是个别村卫生室没有建立合作医疗门诊诊疗登记本,门诊处方书写不规范;二是医疗机构部分医务人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知识掌握不够;三是合作医疗相关知识宣传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四是个别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与补偿操作程序不规范、乱检查、乱收费、滥用药等违规行为。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检查组要求:一是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尽快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二是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知识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合作医疗知识的知晓率,以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三是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完善制度,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严格执行诊疗常规,认真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量减轻农牧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今年上半年,县级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平均额35.15元,乡镇卫生院处方平均额21.04元,村卫生室处方平均额9.37元,全县县直医院的次均住院费用为1407.17元,乡镇卫生院次均住院费用为513.05元,均未超出自治区的考核标准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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