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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的通知
  时间:2007-1-25 18:06:30 来源:医政法制科   点击:


巴卫办字〔2007〕22号

各县市卫生局、州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从2007年1月21日----2月15日,对州卫生局核准登记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进行校验。各县市卫生局对核准登记5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及《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样本附后)进行校验。州直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到州卫生局医政法制科进行校验。
    今年校验的要求:(1)提供《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州卫生局核准登记100张床位以下的(含100张床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2)校验前州卫生局医政执法工作人员,将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机构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3)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从事诊疗活动。(4)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警告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许可证》。(5)按照有关规定本期校验中,各医疗机构要将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医疗污水处理和废弃物处理情况》、《安全生产和消防情况》一并上报巴州卫生局医政法制科备案,届时我局将对以上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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